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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四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4-06-11 丨 文章作者: 丨 阅读次数:1154

 

 

序  言

合肥市第四中学,创建于1929年,前身为安徽省立第六女子中学。原校址位于市中心蒙城路与安庆路交界地,为唐会昌年间“庐州府学”旧址,在宋元时期先后更名为景贤书院、三贤书院,历史悠久、文运昌隆。近百年来,合肥四中几易其址、几更其名,1956年正式定名为合肥市第四中学。2003年被确定为省级示范高中。

2009年9月,为了响应市委、市政府“大环境、大建设、大发展”号召,服务于合肥市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战略部署,合肥四中整建制并入合肥六中。2014年11月,为了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传承合肥四中传统,合肥市决定在省委、省政府旁重建合肥四中。2015年11月,市委、市政府召开新四中建设规划协调会,明确合肥四中由合肥一中全面代为管理。2018年9月,合肥四中在省府之东、滨湖腹地华彩绽放、重启办学。

学校地理位置优越,位于合肥市最具发展前景的滨湖新区省府板块核心区域。学校占地190亩,总建筑面积达到13.6万平方米,市委、市政府批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办学”,教学区、生活区设备齐全、设施一流,春赏樱花夏观榉,秋览银杏冬品梅,力争打造安徽乃至于全国最美中学。

自恢复办学以来,学校始终坚持“为爱而生,向美而行”的办学方向,秉承“为未知而学,为未来而教”的办学理念,恪守“明德弘毅,行圆智方”的校训,践行“学生至上、教师至上、管理至上、学术至上”的工作理念与“唯阅读、运动与艺术不可辜负”的生活理念,致力于打造“绿色四中、创新四中、书香四中、智慧四中、美丽四中、幸福四中”。

自恢复办学以来,合肥四中先后荣获合肥市平安校园(2019年、2020年、2021年)、合肥市2017-2019学年度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合肥市教育宣传先进集体(2019年、2020年、2023年)、合肥市第三届文明校园(2019年)、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状(2021年)、合肥市教育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2021年)、合肥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021年)、安徽省卫生先进单位(2021年)、全国生态文明教育特色学校(2022年)、合肥市营养健康示范食堂(2023年)、安徽省第六届“十佳书香校园”(2023年)、教育部全国“书香校园”(2023年)等荣誉称号;先后获评全国虚拟现实教育应用示范校、首批长三角地区骨干教师交流研修基地、首批合肥市美育创新实验校、合肥市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整校推进试点学校等。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和的立、改、废,均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本校名称全称为合肥市第四中学;简称为合肥四中;英文表述为Hefei No.4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迎淮路与天津路交口,门牌号为宁波路224号;邮政编码为230000;网址:http://hfsdszx.com

第五条 本校由合肥市教育局举办,经合肥市事业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普通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本校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

本校具有住宿条件,学生可以申请住宿。

第七条 本校办学宗旨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五育融合。坚持为“为未知而学,为未来而教”,“为爱而生,向美而行”,努力为学生的终身学习、终身发展和终身幸福奠基。学校的一切办学行为,都必须为实现这一宗旨服务。

本校的业务范围: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八条 本校发展目标是:将合肥四中办成高质量、有特色、有品味、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高度融合的兼具爱与美特性的人才成长示范校。

发展定位:打造绿色四中、书香四中、创新四中、智慧四中、美丽四中和幸福四中 。

发展愿景:建设景美、物美、事美、人美的四美校园,把四中打造成师生学校共成长、世界时代同发展的学园、花园、家园、创园、乐园和福园。

办学追求:追求文化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品质荣校,努力培养有追求、有价值、有魅力、有情趣的气象万千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本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办学理念:为未知而学,为未来而教。

办学方向:为爱而生,向美而行

校    训:明德弘毅,行圆智方

工作理念:学生至上、教师至上、学术至上、管理至上

生活理念:唯阅读、运动与艺术不可辜负

教师誓词: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做德艺双馨之良师;明德弘毅,行圆智方,育中华复兴之栋梁。为爱而生,向美而行,筑立德树人之高地;春风化雨,行稳致远,树四有五育之新风。

学生誓词:承四为之训,养四端之德,奋四象之力;以梅兰竹菊为友,与琴棋书画作伴;遵四方景贤之教诲,涵四季韵动之灵秀;明德弘毅,行圆智方;听潮而居,观澜而动;为爱而生,向美而行,为中华崛起而读书;只争朝夕,日新日新,向民族复兴而奋进!

第十条 本校的主要标识如下:

校旗:

校歌:

校徽:

校庆日:每年的11月24日

校报:观澜报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合肥市第四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合肥市教育局委员会。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设委员5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合肥市第四中学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推进党、团、队一体化建设,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学校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党委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与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本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本校设副校长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依规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安全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后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校设立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教研室、保卫科、数据资源中心、财务科等内设机构和高一年级部、高二年级部、高三年级部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办公室及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教育教学单位)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依规行使相关职权,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本校学生会由团委领导,开展活动由团委负责指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安全工作负责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本校积极推进法治工作机制建设,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本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涉校矛盾纠纷。

第二十六条 本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本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八条 凡按照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按照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合格证书、结业证书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核发。

第三十二条 本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本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 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本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按照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参加评奖评优;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以及思想品德、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积极指导家庭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安全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本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九条 本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本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本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 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科学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三条 本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四条 本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本校持续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建设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与教学质量。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五条 本校主动与家庭、属地有关管理机构及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普法、研学旅行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校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

第四十七条 本校建立家庭教育工作机制, 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家校沟通渠道,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丰富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积极对外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3万元,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 本校财务管理实行中国共产党合肥市第四中学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本校依法依规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惩等,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赔偿。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四条 本校依法依规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依法依规及时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校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学校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校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建立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者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章程制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五)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六)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自学校党委审定之日起施行。

 

中共合肥市第四中学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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